你了解吗,电子邮箱有这些泄密隐患?

 邮箱网  0条评论  8237次浏览  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 10:08

分享到: 更多
中国邮箱网讯 2月23日消息 信息化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平台或渠道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层出不穷,已经成为泄密或严重违规案件的主要形态。其中,通过电子邮件传递、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案件数量较大,构成了网络泄密(违规)案件的一个基本类型。

案例一 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办公

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开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点检查办公网络使用、存储介质管理、网站信息发布等。检查中发现,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办公,文件资料传递均通过126电子邮箱收发。检查组当即要求该处工作人员断开所有办公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发改委保密办将电子邮箱内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备份。经鉴定,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的5个126电子邮箱存储、传递过7份秘密级文件资料,此外还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

事后,该市发改委给予交通能源处处长邱某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该处,副处长马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办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分管该处的发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 将电子邮箱当做网络硬盘

2018年6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国有企业员工李某通过互联网邮箱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经核查鉴定,其中有1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虽涉案邮箱未发现特种木马,但文件一旦泄露,将对我国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案件发生后,李某受到了严厉处罚。在案件核查过程中,李某表示,其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性质、管理要求等没有正确认识,将涉密文件发送到自己邮箱,仅为存储文件,方便自己随时下载使用。

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3项与互联网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其中第(七)项规定,对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互联网电子邮箱具有传输迅速、使用方便、费用低廉等诸多优点,但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也决定了其在安全保密方面的局限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恶意攻击,因此任何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不仅在技术上是不安全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电子邮箱中的往来邮件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电子邮件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

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还是那句老话,“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标签:邮件泄密

我的评论:

请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