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议案:互联网公司须披露用户个人数据

 邮箱网  0条评论  5700次浏览  2013年04月06日 星期六 20:34

分享到: 更多
【中国邮箱网 电子邮件频道】北京时间4月6日上午消息,美国加州议员今年2月提出了一个名为《知情权法案》的议案,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向用户披露个人信息,但这一议案遭到Facebook、谷歌等公司的强烈反对。

开创全美先河

《知情权法案》(Right to Know Act)是全美第一个要求互联网公司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议案,由加州港市长滩民主党议员伯尼·洛文塔尔(Bonnie Lowenthal)提出。议案的内容主要是,一旦加州用户要求,互联网公司就必须披露他们之前搜集的个人信息,包括购买习惯、地理位置以及性取向等,以及提供给营销公司、应用开发商等第三方公司的数据。

这一议案表明,加州立法者正寻求强化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加州现有隐私保护法主要针对直销行业,而鉴于该州的规模,《知情权法案》恐怕会对全美都有影响,同时让加州的隐私保护措施更接近于欧洲常见做法。

洛文塔尔说:“2003年,人们在隐私问题上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电话推销。今天,市场上有大量移动应用可以追踪用户的地理位置和购买习惯,所以现在到了该对州法律进行更新的时候了。”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一周以前,一个企业贸易联盟致信洛文塔尔,要求她“不要提出一项议案,寻求实施代价高昂和不现实的规定,”令他们易于遭受法律诉讼。这个联盟包括Internet Alliance、TechNet和TechAmerica等贸易团体,而这三家团体的成员都有重要的互联网公司。

据悉,Facebook派驻萨克拉门托的游说人员威尔·冈萨雷斯(Will Gonzalez)上周在一次会议上,表达了对《知情权法案》将伤害Facebook业务的担忧。冈萨雷斯并未对这一报道发表评论,而Facebook和谷歌发言人也拒绝对《知情权法案》置评。

加强隐私保护

美国多个州已开始应对数字隐私问题,比如内华达和明尼苏达两州,都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部分客户信息保密,除非他们获准披露这些信息。加州还要求网站和应用开发商必须制定相关的隐私政策。

欧洲各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向用户披露他们搜集的数据。包括Facebook和谷歌在内的多家科技行业巨头,都向用户提供了选择权,可以看到他们之前保存的信息。不过,加州《知情权法案》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采取了进一步措施,还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披露他们与第三方分享的用户信息。

位于加州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下简称“ACLU”)是这一议案的发起人之一,该机构政策事务主管尼科尔·奥泽(Nicole Ozer)说:“当人们不知道他们的信息怎样被人搜集,以及何时以他们不希望的方式被人分享时,这的确会对他们带来不利影响。”

奥泽举例说,《知情权法案》要求Facebook必须披露更多有关第三方应用如何通过用户好友,搜集用户数据的信息。《华尔街日报》去年实施的调查结果发现,一些最热门Facebook的应用不仅要求提供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当前住址和性取向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寻求获得用户Facebook好友的此类信息。Facebook表示,该公司会对被发现违反其隐私政策的应用开发商采取行动。

积极展开游说

TechAmerica州政府事务主管罗伯特·卡拉汉(Robert Callahan)指出,互联网公司也寻求保护用户隐私,但有时网站在搜集个人信息的同时,又不将它们与用户名联系起来,因此互联网公司很难或不可能,向个人提供《知情权法案》所要求的信息。他说:“加州创新互联网公司承受的重压会超过消费者因拥有大量模糊信息而获得的好处吗?”

ACLU去年曾要求成员向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索要他们的个人信息,但结果不少人碰了钉子。40岁的圣马特奥市律师萨拉·马特琳(Sara Matlin)虽然经过了多次尝试,每次都无果而终。

例如,她曾向职业社交网站LinkedIn提交了一份申请,询问其个人数据的去向,但该公司回信称,它“并不主动向用于直销目的的第三方披露会员个人信息”,因此“按规定并不需要遵守现行法律”。

LinkedIn发言人哈尼·杜尔兹(Hani Durzy)重申,现行法律并不要求该公司提供用于直销以外其他用途的用户数据信息,并LinkedIn称“正密切关注”新法案的进程,但在这个问题上尚无立场。

据悉,《知情权法案》目前仍处于早期阶段,许多议员还必须亲自熟悉其中的细节。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将在4月中旬就该议案举行听证会。

门洛帕克民主党议员里奇·戈登(Rich Gordon)说:“如果全行业经过衡量,认为这一法案能行之有效,那么它便是理想的工具。但迄今为止,我并未从整个行业获得这种反馈。”Facebook的总部就设在门洛帕克。(扬帆)

文章来源:新浪科技

标签:用户隐私知情权法案

我的评论:

请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