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1.7亿参股公司擎天科技被指篡改

 邮箱网  0条评论  6471次浏览  2013年07月11日 星期四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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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箱网讯 7月11日消息,A股IPO迟迟未开闸,内地企业赴港融资欲望越发强烈。

7月9日,来自江苏南京的擎天科技(01297.HK)正式登陆港交所,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却获得了马云的青睐,阿里巴巴集团2011年曾斥资1.7亿元收购擎天科技25%股权,上市后仍持13.5%股份。

然而,马云的入股并未让擎天科技获得优待,其每股发行价1.45港元,收盘下跌3.45%报收1.40港元,上市当日即跌破发行价。

不仅如此,擎天科技与南华集团(00265.HK)及其子公司南华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华擎天)之间的产权资源纷争亦尚未了结。早年曾与擎天科技合作的南华集团指控擎天科技涉嫌违约及侵权等“5宗罪”。

而擎天科技此前的招股书中曾披露:“有关法律行动已于2013年1月遭相关法院驳回”及“法院下令根据中国法律撤回南华擎天的上诉。”

不过,南华集团董事张赛娥强调诉讼并没有结束。其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南华集团向擎天科技追讨至少2.1亿元人民币损失的诉讼,已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受理,将于7月18日开庭审理。

在港交所的要求下,擎天科技上市当天,发布了对关于诉讼及仲裁程序的澄清公告,称其争端已载于招股章程“我们现时涉及一宗与晋皓及南华争端有关的尚未了结或威吓诉讼。”一节。

然而,此次诉讼会对擎天科技的未来业绩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曾经的“花好月圆”

南华集团和擎天科技之间的“恩怨”,还需追溯到十几年前。

1999年,辛颖梅及汪晓刚、刘飙等人在南京创办了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出口退免税系统和出口退税数据处理系统的电脑软件开发业务。

为谋求生存与发展,擎天科技与正在内地寻找投资机会的南华集团一拍即合,由南华集团控制的香港晋皓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晋皓)出资与擎天科技合资成立南华擎天。

上述南华集团人士告诉记者,当时香港晋皓负责投入资金400万元,擎天科技则投入所有人员、知识产权及客户资源等并负责日常运作,“如果不是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南华集团有意全资收购擎天科技。”

记者得到的资料显示,香港晋皓持股比例为66.6%,擎天科技持股比例为33.3%。合同特别规定,擎天科技以及其股东、雇员或其相关公司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公司及类似安排,或从事与南华擎天竞争的业务。

“联姻”看似美满,但很快就出现了问题。
南华集团认为,合作伊始,擎天科技就利用香港晋皓投入的资金和场地,以及转移到南华擎天的员工,为原先的擎天科技服务。

擎天科技的原有高管和业务骨干,暗地里同时为擎天科技进行工作,而在南华擎天的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这批高管和业务骨干则重返擎天科技。

擎天科技的业务在南华擎天成立之后突然增长,2000年时营收尚为0元,但到了2004年底净利润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元。反之,南华擎天到2004年时已经严重亏损,员工也被擎天科技挖走。

然而,擎天科技认为南华擎天的亏损是香港晋皓管理不善导致的。

长达九年的诉讼

“我们很快就发现了擎天科技的问题,并要求仲裁,但没想到这个官司一打九年仍没结束。”上述南华集团人士透露,2004年香港晋皓就发现南华擎天被逐步蚕食,后又发现擎天科技公然违约和侵权,更怀疑有58个设计软件被擎天科技吞并,于是就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仲会)要求仲裁。

擎天科技在2005年初也向中国贸仲会提出仲裁,以南华擎天严重亏损及不能继续合作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解散南华擎天。这次仲裁得到执行,香港晋皓与擎天科技的合作合同被解除。

2006年,香港晋皓再次向中国贸仲会提出仲裁其2008年,中国贸仲会做出裁决,确认擎天科技违约及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赔偿南华擎天2200万元。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确权诉讼,中国贸仲会表示需要香港晋皓另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不过,2009年,香港晋皓及南华擎天要求南京中院执行中国贸仲会的裁决时,该院以裁决超出裁定范围为由不予执行。

2012年9月,香港晋皓再度以南华擎天名义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

至此,南华集团的索赔额度达到2.1亿元。

由于南华集团提出的诉讼,使得擎天科技的招股延期。擎天科技强调,根据内地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任何基于相同事实背景的申诉或争端将不会申诉。另外,擎天科技认为,该诉讼的法定失效期已过。

上述南华集团人士认为,知识产权争议法院从未处理过,既然南京中院已审查受理,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另外,法定时效根据各种情况可以延续,需法院正式判决才能确定。”

被篡改的合同

南华集团与擎天科技的纠纷来源是一份原始的合作合同。

记者得到一份原始合同,封面显示为“南京擎天与晋皓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南华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合同时间是2000年1月31日,投资总额为800万元,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原始合同的第31页,在“知识产权”一栏写明软件包括“治安管理系统软件、国税申报系统软件”。客户名单则显示为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省东方航空公司等重量级单位。

不过,南华集团提供的擎天科技持有的另外一份合同内容则不同,软件变成“MIS系统软件以及管理数据库软件”,客户名单变成靖江市承龙彩印包装厂、杭州天元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建工实业公司等一些不知名企业。

和原始合同相比,这份合同的客户全部更换,南华集团认为是擎天科技“偷梁换柱”更换了附件的内容。“按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报对外经济贸易局审批,而当时南京擎天上报的是一份篡改后的合同,我们由于把关不严,出现了问题。”

南华集团认为,南京擎天占用合资公司软件权早有预谋。

2003年7月,辛颖梅、汪晓刚等成立了南京擎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擎天软件),从事与南华擎天同样的软件开发业务。

2004年11月22日,辛颖梅等又成立了南京擎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擎天投资),同日,擎天投资收购了擎天软件的全部股权。

此外,辛颖梅与另外三位高管分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4家公司,并在新加坡成立Infotech Holdings PTE.Ltd;之后,辛颖梅等将持有的擎天科技股权转让给上述新加坡公司,转让收益为1634.48万元。

2005年1月10日,擎天投资将所持有的擎天软件股权转给新加坡公司,所得收益为295.78万元,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辛颖梅等人。

南华集团认为,擎天科技不但没有履行合营合同条款,更在合作期间,把从南华擎天研发出来的软件产品,登记在与擎天科技股东有关的公司名下。

截至记者发稿,擎天科技尚未给予回复。有南华集团人士称,他们在擎天科技上市前曾将上述纠纷致函阿里巴巴,但至今未得到他们的答复。

南华集团的诉讼是否能成功?擎天科技是否存在篡改合同等事宜?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文章来源:搜狐IT

标签:马云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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