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箱网讯 8月29日消息,网友“娜些年”:朋友郑某向我借钱,因金额较大我要求他提供担保,于是他便找了我也认识的薛某做担保人,薛某以发邮件信息的方式承诺担保。现郑某无力偿还欠款,薛某又主张电子邮件不属于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所以担保无效。请问,薛某说法正确吗?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薛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担保合同确实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但依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薛某发送给你的电子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你也同样有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曹海星)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