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真或电邮方式交易存在风险

 邮箱网  0条评论  6221次浏览  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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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箱网讯 4月28日消息,目前,在商务往来中,许多公司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来订立合同,但往往导致合同是否成立难以认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权利难以保障。越秀法院曾东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与他人或者企业之间发生买卖等合同关系,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尽量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新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双方未签订合同而买方采用传真或邮件方式直接向卖方下采购订单的交易模式,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关系,存在极大地法律风险。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存疑。《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且表明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而双方在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磋商的过程中,是否就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难以认定。

如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向其发出包含涉案货物报价的电子邮件等,主张双方之间就买卖货物成立合同关系,但法院认为该电子邮件内容并不明确具体,对交货时间、地点等合同内容均没有明确,并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按报价购买货物的要约,和被告作出了按报价向原告供应货物的承诺。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订单内容简单,未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采购订单如其名称,只是订货单,其内容通常只包含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即使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会发现有许多重要事项没有约定,如货物的质量标准如何认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地如何确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等。

因此,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曾法官建议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汪玥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标签:电子邮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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