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邮件营销过时了吗?

 邮箱网  0条评论  7082次浏览  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22:02

分享到: 更多
中国邮箱网讯 6月30日消息,在微博营销、微信营销等社交媒体营销方式崛起的当今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邮件营销是否已经过时了呢?


根据一项网络数据,电子邮件营销依然是当下最有效的营销方式之一,并且依然处于逐年增长的趋势。

很多企业在最初是否选择电子邮件营销时,常常会纠结于“我们营销邮件是不是会打扰到用户,会不会让用户对我们产生逆反心理”。但随着对电子营销邮件的进一步了解,很多企业都会非常清楚垃圾邮件与电子邮件营销之间的差距在哪里。就例如多年前我们曾采访汉启科技负责人李晔时,李晔老师曾提到的,银行每个月发来的对账单,你觉得用户会烦吗?相信只要对账单晚一天,很多用户都会感到着急,“为什么这个月的账单还没到?”。

因而,如果把握电子邮件营销的内容及营销方式才是邮件营销的关键。

把握电子邮件营销的秘诀不仅在于数据量的掌握,制作班底技术性的高低,更在于对用户发自内心的关心、呵护。

Webpower负责人谢晶曾在一次讲演中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用户在某家电商网站中多次购买了一岁孩子的用品,聪明的电商网站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向这位用户间有针对性地推荐一些一岁半儿童的相关用品、两岁儿童的用品,因为她的宝宝会长大么,需要的用品也会随着产生变化;而不够聪明的电商网站则还是会根据什么五一大促、十一大促、年终挥泪大甩卖,不分用户群体,不管用户都曾经在自己网站上买过什么,只管统一的推送促销邮件。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

言归主题,为什么说,在一系列社交媒体营销方式出现后,我们依然对电子邮件营销方式仍持积极态度呢?

首先,电子邮件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消亡这是一个已经被无数互联网先驱论证过的事实,这里自不必多说。无论人们在社交网站上分配了多少的精力,但对于大多数接触网络的人来说,都不可能远离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依然尤其高度的用户粘度。

其次,电子邮件其特有的法律效力,让各种广告、促销不可能只是吸引用户的幌子。

究其原因,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再次,电子邮件营销经过多年的发展及沉淀,其模式已经被众多消费者所认可。电子邮件营销平台的传播力也是相对稳定的。

并且,电子邮件营销一直采用许可式推荐方式,更加区别了其它广告形式的“强迫性”,更容易获得用户的亲睐。

可以肯定地说,电子邮件营销作为低投入、高回报的营销方式,其未来仍充满了无限希望。





文章来源:中国邮箱网

标签:邮箱EDM邮件

我的评论:

请  后发表评论。